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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局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规定
甘肃省测绘局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31字号:[ ]

第一条 为了简化和规范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在符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管理属于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成果地图处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监督指导,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第四条 首次申请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申请涉密测绘成果单位的证明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4、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单位在每年首次办理时应出具材料确认函,内容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

第五条 再次申请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省政府各厅局签署成果共享协议的备案单位,适用简易程序,可在资料服务大厅直接办理。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证明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同一项目同期增补个别涉密测绘成果的,允许在已提交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中补注补签。

简易程序办理中经办人应确认阅读已签署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内容,申请时应确认使用无涉外背景。

第六条 经常提取资料的二级法人单位(含中央在甘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书,一次备案后可作为独立申请人申请涉密测绘成果。

第七条 因公益性项目申请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须提交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

第八条 没有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施不具备的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只提供脱密测绘成果,在图内非特征点上选定中心点标注以秒为单位的地理坐标,并提供对应量测方格网。

第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涉外背景单位申请使用测绘成果,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经省测绘局审批同意,可提供脱密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条 在国家测绘局或跨省申请使用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造成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泄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测绘局成果地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1、第四、五条规定之材料中要求申请单位签字之处,必须有该单位法人亲笔签名,仅签章无效。

2、第四条4款规定之“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分3种情况:行政单位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事业单位为法人资格证;企业单位为营业执照。

3、第四条4款规定之“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年检的,必须通过年检,有明确年检记录。

4、第四条5款规定之“保密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申请单位所出具能证明其资料档案室硬件条件符合保密要求的证明材料。 

5、第四、五条要求申请单位所提供之所有材料(含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6、所有材料按一式三份提供,经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测绘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省测绘局各存一份。

7、申请成果时,由经办人亲自提交所有材料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材料审批及成果提取,其他人不得代办。

附1: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doc  附2:申请涉密测绘成果单位的证明函.doc   附3: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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