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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01-20来源: 中国·甘肃 字号:[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由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宗教局、省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家电监委兰州监管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

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市州、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委员会(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以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州。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省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省经委具体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省商务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和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市场秩序维护

各级商务、工商、价格、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科技支撑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附件1: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国家标准修订后本标准相应修订。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Ⅱ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4.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范围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Ⅲ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省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水旱灾害: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包括我省在内的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Ⅱ级气象灾害:

1.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5—20%;畜牧业受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Ⅲ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15%;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Ⅳ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对3个以上市州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地震灾害。

Ⅰ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Ⅱ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区65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Ⅲ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Ⅳ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Ⅰ级生物灾害: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

2.在我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

Ⅱ级生物灾害: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50%。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省内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草原等造成严重威胁。

Ⅲ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35%。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偶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叶部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0亩以上,且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Ⅳ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以下。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5%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连片成灾面积7500亩以上;林业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750亩以上。包括落叶松、锉叶蜂、舞毒蛾、中华鼢鼠、达吾尔鼠兔、野兔等。

(六)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4.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5.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Ⅳ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

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Ⅱ级草原火灾:

1.距我省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Ⅲ级草原火灾: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4.位于省区交界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Ⅳ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民航航空事故。

Ⅰ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Ⅱ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Ⅲ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Ⅳ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三)交通事故。

Ⅰ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Ⅳ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四)电网停电事故。

Ⅰ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我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电设备受损,对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我省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全省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西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影响。

Ⅱ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省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Ⅲ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造成白银、天水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造成其他市州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

Ⅳ级电网停电事故: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网停电事故。

(五)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Ⅰ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全省通信出现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Ⅱ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对省内多个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Ⅲ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Ⅳ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六)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9人死亡;20—4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Ⅰ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故。

Ⅲ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Ⅳ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赴京上访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市州级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州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Ⅱ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部分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Ⅲ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Ⅳ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甘肃籍公民和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涉外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Ⅰ级粮食安全事件:全省大范围及周边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粮食安全事件:省内较大范围或兰州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粮食安全事件:2个以上市州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Ⅳ级粮食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省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Ⅰ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案件;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的我省人员偷渡案件;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我省人员偷渡案件。

Ⅲ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复杂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位,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3.劫持人质1人以上或致人伤亡的案件。

4.抢劫、盗窃、丢失枪支2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案件。

5.劫持机动车辆、纵火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尚未排除的案件。

6.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200—1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200—2000万元,受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

8.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500—20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50—200万元的案件。

9.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20户以上的涉农案件。

10.其他较大的刑事案件。

Ⅳ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受伤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抢劫、盗窃、丢失枪支1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受害人数在30—50人的案件。

5.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200—5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20—50万元的案件。

6.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10—20户的涉农案件。

7.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Ⅰ级考试安全事件: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的事件。

Ⅱ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在我省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的事件。

Ⅲ级考试安全事件:

在我省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Ⅳ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1个市州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1个市州或县市区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分级预警和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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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报

2007年第23期

(总338期)

刊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1月份来文要目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份发文要目

·甘 肃 省 大 事 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41号 2007年9月2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力争年内形成比较完善的省、市州级预案体系。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由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宗教局、省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家电监委兰州监管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

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市州、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委员会(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以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州。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省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省经委具体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省商务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和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市场秩序维护

各级商务、工商、价格、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科技支撑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附件1: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国家标准修订后本标准相应修订。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Ⅱ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重点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2.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4.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范围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Ⅲ级水旱灾害: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省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水旱灾害: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包括我省在内的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Ⅱ级气象灾害:

1.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5—20%;畜牧业受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Ⅲ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15%;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Ⅳ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对3个以上市州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地震灾害。

Ⅰ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Ⅱ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区65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Ⅲ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Ⅳ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Ⅰ级生物灾害: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

2.在我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

Ⅱ级生物灾害:

1.因蝗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50%。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省内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草原等造成严重威胁。

Ⅲ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35%。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偶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叶部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0亩以上,且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Ⅳ级生物灾害: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以下。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5%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连片成灾面积7500亩以上;林业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750亩以上。包括落叶松、锉叶蜂、舞毒蛾、中华鼢鼠、达吾尔鼠兔、野兔等。

(六)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4.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5.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Ⅳ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

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Ⅱ级草原火灾:

1.距我省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Ⅲ级草原火灾:

1.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4.位于省区交界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Ⅳ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民航航空事故。

Ⅰ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Ⅱ级民航航空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Ⅲ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Ⅳ级民航航空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三)交通事故。

Ⅰ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Ⅳ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四)电网停电事故。

Ⅰ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我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电设备受损,对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我省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全省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西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影响。

Ⅱ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省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Ⅲ级电网停电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2.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造成白银、天水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造成其他市州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

Ⅳ级电网停电事故: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网停电事故。

(五)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Ⅰ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全省通信出现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Ⅱ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对省内多个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Ⅲ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Ⅳ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六)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9人死亡;20—49人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件。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事件。

6.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九)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Ⅰ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Ⅱ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1.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故。

Ⅲ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Ⅳ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境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境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赴京上访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市州级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州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Ⅱ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部分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Ⅲ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Ⅳ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甘肃籍公民和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涉外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Ⅰ级粮食安全事件:全省大范围及周边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粮食安全事件:省内较大范围或兰州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粮食安全事件:2个以上市州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Ⅳ级粮食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省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Ⅰ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案件;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的我省人员偷渡案件;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我省人员偷渡案件。

Ⅲ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复杂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位,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3.劫持人质1人以上或致人伤亡的案件。

4.抢劫、盗窃、丢失枪支2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案件。

5.劫持机动车辆、纵火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尚未排除的案件。

6.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200—1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200—2000万元,受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

8.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500—20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50—200万元的案件。

9.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20户以上的涉农案件。

10.其他较大的刑事案件。

Ⅳ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受伤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抢劫、盗窃、丢失枪支1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受害人数在30—50人的案件。

5.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200—5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20—50万元的案件。

6.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10—20户的涉农案件。

7.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Ⅰ级考试安全事件: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的事件。

Ⅱ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在我省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的事件。

Ⅲ级考试安全事件:

在我省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Ⅳ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1个市州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1个市州或县市区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分级预警和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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