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 | |||||||||||||
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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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地 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理国情是重 要的基本国情,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重要依据;是推进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服务,开展相关领域调查、普查的重要数据基础。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起步较早,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已在 多规合一 五水共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得到了深入应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政府管理、决策等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并深化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应用,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法制化建设,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测绘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浙江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全国首 个关于地理国情监测管理的政府规章。全文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方面的职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和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提供法定依据。二是明确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审批机关。鉴于各设区的市辖区在监测工作人力和财力投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有利于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共享和应用的需求出发,《办法》规定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县(市)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辖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单独编制。三是规定地理国情分级监测内容及其监测周期。为规范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分级实施,《办法》将宏观性、综合性和纳入省考核内容所涉及的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明确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微观性、具体性和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考核内容所涉及的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明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不同地理国情监测内容的监测周期。四是规范地理国情监测单位及其监测行为。《办法》对如何依法选择地理国情监测单位及其监测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五是明确地理国情监测应当采用的技术标准。《办法》规定,地理国情监测应当统一监测标准,没有标准又有需要的,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地理国情监测标准与有关部门的行业调查或者统计标准有差异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比对分析有关标准和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设计地理国情监测技术方案。六是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管理、提供和应用。《办法》从质量管理、成果验收、目录公布、审核发布、部门共享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将有效促进地理国情监测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厘清长期以来地理国情监测和部门专业调查、监测之间的工作交叉,对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嵇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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