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bte365(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bte365的政务信息,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局办公室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其他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主管工作、基本情况; (二)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三)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测绘地理信息统计信息; (六)依规定应予公开的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九)测绘地理信息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测绘地理信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 (十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发布情况;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情况;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测绘地理信息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七)政务公开指南、目录以及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八)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采用以下形式: (一)bte365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bte365通报、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除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局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局政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对应的职能处室对拟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拟定、提供; (二)如公开内容为公文信息,拟稿人应当在拟制公文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网上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如公开内容为非公文信息,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职责权限由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局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bte365门户网站上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下载,或由受理机构直接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后可通过送交、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局政务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处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局政务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局负责办理申请的处室应当在收到局办公室分送的申请之日起,能即时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的,应即时答复或提供;不能即时答复或提供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的时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拟发布的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局各处室应当接受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于15日内向局监察室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局行业管理处应配合审查并提供复议机关或法院所需的说明、证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局政务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提供公开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局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bte365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bte365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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